(2017)浙038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祖国、程志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国,程志钱,刘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周祖国,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程志钱,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被执行人刘少平,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申请执行人周祖国与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2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282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在银行仅有零星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月12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月16日发函委托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和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名下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程志钱、刘少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程志钱、刘少平在本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潘学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缪杨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