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良辰食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良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4民初1167号原告: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法定代表人:张晓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壬,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良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松林村汉沙公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良辰食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0元,由武汉市赫特维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英二O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