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张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张素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193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南二路金地格林上院**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135300XG。负责人:张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伯凯,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俊,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素芹,女,194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大岭山格林上院管理处与被告张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人民陪审员 殷毓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俊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