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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玉军与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军,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9行初79号原告杨玉军,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蓟州区杨津庄镇。法定代表人潘晓东,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军诉被告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军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杨玉军负担。审 判 长  杨金铭代理审判员  刘会平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陈跃利书 记 员  刘晟楠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