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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致恒与李国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致恒,李国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2民初1591号原告:李致恒,男,1953年4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李国春,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瑶函,辽宁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致恒与被告李国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致恒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致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致恒负担。审判员  陈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