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桂兰与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兰,开封市城乡规划局,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1行初38号原告彭桂兰,女,汉族,1931年2月1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00554208196H。住所地开封市集英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410200671669469D。住所地开封市金明东街中段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孙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延河,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彭桂兰诉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及第三人河南亿乘置业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彭桂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桂兰撤回对被告开封市城乡规划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卫勇人民陪审员 刘景国人民陪审员 李长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