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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姚敦武、杨四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敦武,杨四海,徐小雁,湖北宣恩鑫海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71号申请人姚敦武,男,侗族,1970年8月26日生,湖北咸丰县人,现住恩施市。被申请人杨四海,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4月16日,咸丰县人,住恩施市。被申请人徐小雁,女,土家族,生于1978年10月21日,系被申请人杨四海之妻,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湖北宣恩鑫海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恩县椒园高速收费站旁。法定代表人:杨四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姚敦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杨四海、徐小雁的房产;冻结被申请人杨四海的银行账户及被申请人湖北宣恩鑫海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敦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四海、徐小雁购买的位于恩施市三立时代广场一期的房产(合同编号分别为ES1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杨四海在宣恩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账号为62×××22的账户资金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杨四海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宣恩贡水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资金500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宣恩鑫海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恩施宣恩营业部账号为42×××90的账户资金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宣恩鑫海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宣恩贡水支行账号为17×××95的账户资金5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宣恩鑫海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宣恩农村商业银行和平支行账号为82×××01的账户资金500万元。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一年,其任一账户现金余额或合计余额达500万元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超额部分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