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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095号原告:李某1,女,1985年12月30日生,汉族,滑县八里营乡西万集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孟帅,滑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李某2,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滑县八里营乡李塚上村人,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电修,男,1954年5月26日生,汉族,滑县八里营乡李塚上村人,住本村。系被告李某2之父。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1以通过其他途径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郭选让审判员  刘陈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鹏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