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自刚与黄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自刚,黄香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0民初784号原告:唐自刚,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广西平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金,平乐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香亮,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户籍登记住所地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自刚诉被告黄香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自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自刚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自刚负担。审 判 长 龚秀甫审 判 员 钟金梅人民陪审员 游日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