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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春华与胡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华,胡俊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36号原告:杜春华,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告:胡俊先,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潍坊市。原告杜春华诉被告胡俊先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杜春华以被告胡俊先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杜春华负担。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