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杜春华与胡俊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华,胡俊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936号原告:杜春华,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告:胡俊先,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潍坊市。原告杜春华诉被告胡俊先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杜春华以被告胡俊先已经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告杜春华负担。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