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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盖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增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1439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玉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增福,男,汉族。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增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增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盖增福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1499元及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利息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及保全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利息150元的诉讼主张。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东营区明月小区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合同中对收费标准等作了约定。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被告盖增福未答辩。本院认为,自2013年7月1日起,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盖增福房屋所在明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现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的物业费1499元(118.98平方米×0.45元/月/平方米×28个月),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150元的诉讼主张,系对己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盖增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营环渤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4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盖增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国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