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贵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贵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544号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七台河市桃山区大同街161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波,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种畜场信用社职工。被告:谢贵忠,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贵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2.00元,减半收取1591.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审 判 员 甄连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姜飞飞书 记 员 邵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