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冯圣与重庆昊品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圣,重庆昊品(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贤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66号原告:冯圣,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重庆昊品(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18号2幢5-6。法定代表人:万金辉。被告:向贤勇,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圣与被告重庆昊品(榀)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贤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圣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