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军红,裴可顺,杨慰兵,杨慧敏,汤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134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695251454H。法定代表人陈从伟。被执行人叶军红,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裴可顺,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慰兵,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杨慧敏,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志慧,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军红、裴可顺、杨慰兵、杨慧敏、汤志慧(2017)浙1023执32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实现债权200000元。在出屋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履行协议,并已支付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3执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卫审判员 王才荣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