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9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社革、郝玉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革,郝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54号申请执行人:王社革,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委托代理人陈杰,女,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甫玉,女,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郝玉新,男,汉族,1956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2017)桂0109执54号案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社革与被执行人郝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9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督促,被执行人郝玉新先后分四次向申请人履行共12100元,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共扣划了2550.32元,剩余未执行标的为6349.63元。经过本院多方调查,目前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韦 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