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雷小燕与孙裔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燕,孙裔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378号原告:雷小燕,女,1989年12月5日生,畲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被告:孙裔程,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小燕与被告孙裔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雷小燕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雷小燕负担。审判员 曾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