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学军与徐生、张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徐生,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军,男,1956年7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徐生,男,1971年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芳,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职工,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张学军与被执行人徐生、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徐生、张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7年2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袁为化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3月27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芳在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沂管理部享有的住房公积金,暂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张芳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1700元尚不足以偿还所欠债务。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且履行周期较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