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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訾永强与解小平、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强,解小平,白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99号原告訾永强,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解小平,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白杨,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强诉被告解小平、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