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訾永强与解小平、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永强,解小平,白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299号原告訾永强,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解小平,男,1979年1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白杨,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永强诉被告解小平、白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