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佐权与侯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佐权,侯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2民初474号原告:张佐权。被告:侯俊杰。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丹丹,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佐权诉被告侯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佐权以与被告侯俊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佐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佐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张佐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敬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