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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华五成、杨四红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五成,杨四红,范桂平,涂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02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五成,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民,2005年12月15日因犯有票据诈骗罪,被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3年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何晓燕,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四红,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上蔡县村民,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8日被察布查而宣布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薛章海,新疆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桂平(系被告人杨四红之妻),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8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2月21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钱子洋,新疆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国庆,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民,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26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小平,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察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五成、杨四红、范桂平、涂国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何长秀、贺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五成及其辩护人何晓燕,被告人杨四红及其辩护人薛章海,被告人范桂平及其辩护人钱子洋,被告人涂国庆及其辩护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之间,被害人张某(新疆察布查尔县人)、王某(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夷步军(江苏南通市人)、徐某(西安市雁塔区居民)、吕某(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居民)、王革新(山东广饶县居民)、闫某(吉林乾安县居民)、刘某(山东东平县居民)等8人被他人自称当地消防队领导,谎称有工程承包给被害人,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消防队需要购买军用物资为由,向被害人提供”销售商”电话,让被害人垫资购买,8名被害人与”销售商”联系后汇款共计:854880元,汇款后上述人员失去联系。上述款项中669640元通过商户代码为:836508554110044、838508050390161、838032350396731、812410048142344等pos机刷卡消费,经查明,上述pos机为被告人华五成、华万磊(华五成次子,另案处理)所有。华五成及华万磊通过从网上购买刘祥喜、王波、李兴宇等人身份证及多张银行卡,并使用购买的身份证办理pos机绑定银行卡,指使段攀攀(华五成儿媳妇,另案处理)多次采用伪装的异常手段持银行卡取现,通过赚取高额的手续费为实施诈骗行为人套取现金,2016年,华五成向范桂平称自己办理了pos机,让其介绍刷卡人员,并承诺支付相应的报酬,后杨四红,范桂平二人先后多次通过被告人华五成的pos机,为被告人涂国庆及党国庆(另案处理)、朱斗(另案处理)、高四平(另案处理)等人刷卡套现,华五成收取总刷卡金额28-30%手续费,杨四红从中获利3000余元,范桂平从中获利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五成、杨四红、范桂平、涂国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银行卡等物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等8人的陈述,被告人华五成等四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五成、杨四红、范桂平、涂国庆等四人,为非法获利明知是诈骗所得赃款及收益而予以转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五成、杨四红、范桂平、涂国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华五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华五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华五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四红、范桂平、涂国庆在共同犯罪中根据其作用分别予以处罚,鉴于三被告能当庭认罪,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被告人涂国庆能主动自首,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五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10月16日止)。二、被告人杨四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三、被告人范桂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四、被告人涂国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伊  平代理审判员 关 小 芳人民陪审员 赛力克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晶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