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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罗万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万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72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万军,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万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粤0604刑初7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万军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1月2日至3日期间,被告人罗万军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尾北祠大街六巷12号403房,在被害人梁某均使用微信支付时偷看其支付密码,后趁被害人梁某均不注意,使用被害人梁某均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被害人梁某均微信绑定的建设银行卡内人民币15016元分四次转到被告人罗万军本人的微信账号上。被告人罗万军盗窃得手后将钱挥霍一空。2017年4月13日15时许,民警通过线索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富市场贺华商场抓获被告人罗万军。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账号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细,被害人梁某均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罗万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被告人罗万军在一审庭审时对上述事实也无异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罗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罗万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万军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罗万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上诉人罗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万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诉人罗万军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原判综合上诉人罗万军犯罪的事实、危害程度及其具体犯罪情节,对其所判处的刑罚适当,故对其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大宇审 判 员  唐毅军代理审判员  庞玮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泽蔚书��记员龚键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