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文富与朱为泰、莫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富,朱为泰,莫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08号原告:罗文富,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朱为泰,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莫伟文,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富诉被告朱为泰、莫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健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