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文富与朱为泰、莫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富,朱为泰,莫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1008号原告:罗文富,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朱为泰,男,汉族,住广宁县。被告:莫伟文,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富诉被告朱为泰、莫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文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达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健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