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丽与耿文华、李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丽,耿文华,李伟,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丽,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永宁县地税局职工,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海龙,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文华,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审被告:李伟,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原审被告:田辉,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上诉人韩丽因与被上诉人耿文华、原审被告李伟、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韩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学军审判员 闫 莉审判员 孙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