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民初1729号原告:岳某某,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齐家坪村***号,农民。身份证号:6201231975********。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榆中县金崖镇齐家坪村***号,农民。身份证号:6201231974********。原告岳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被告陆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郑小丫陆丹随被告生活,陆佳楣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3.夫妻双方共同房屋一处双方平分,女方购货车一辆归女方所有。事实和理由:自从双方结婚后,被告一直赌博不顾家庭,且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殴打原告,致使原告两次住院。八年来,原告独自支撑家庭,现已身心俱疲。陆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月9日在榆中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4年4月28日生育长女陆丹、于2006年8月7日生育次女陆佳楣。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缺乏沟通,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致使夫妻感情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综上所述,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存续的依据和标准,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均应慎重处理家庭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存在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缺乏良好的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一定裂痕,但尚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今后双方需认真反省并改正自身的不足,以审慎的态度妥善处理婚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让子女在包容、健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夫妻双方对此责无旁贷。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安旭晨人民陪审员  邴维吉人民陪审员  冯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维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