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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力强与袁振凌、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强,袁振凌,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845号原告:王力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振凌,居民。被告:沈慧,居民。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卫宏,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力强与被告袁振凌、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力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力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取400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06.5元,由原告王力强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