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力强与袁振凌、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强,袁振凌,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845号原告:王力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振凌,居民。被告:沈慧,居民。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卫宏,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力强与被告袁振凌、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王力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力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13元,减半收取400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06.5元,由原告王力强负担。审 判 长 张登太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