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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贺晓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贺晓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2号竹边大厦1-22层A、C、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56434G。法定代表人:赖文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晓蓉,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华,广东卓建(龙岗)律所事务所律所。上诉人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晓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4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昇逸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凤麟审 判 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绍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