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16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左辉金与游国强余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辉金,游国强,余明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673号之一原告:左辉金,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国强,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余明秀(曾用名:徐明秀),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辉金与被告游国强、余明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辉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向��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左辉金已预交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退还原告左辉金222元。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