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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亚泰药业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亚泰药业有限公司,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黄开林,张春华,殷平福,张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317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亚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蜀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大自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开林,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开林,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皖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春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殷平福,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皖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德敏,女,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84号查封财产的裁定,现案件执行完毕,需要解除被执行人殷平福名下位于合肥市××区××东路××小区××109、110门面房采取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殷平福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东路太湖苑小区6幢109、110门面房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 敏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