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催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常州基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基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催67号申请人:常州基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山路217号-4038室。法定代表人:钱杰,总经理。申请人常州基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38019439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国泰巨鑫物资有限公司,帐号为73×××11)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基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基长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许立军审判员 宋庆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