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庆宇申请执行魏宝清、马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宇,魏宝清,马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宇委托代理人董春华被执行人魏宝清被执行人马立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庆宇与被执行人魏宝清、马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庆宇曾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黑0205执46号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陈庆宇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但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核查二被执行人未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再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徐万玉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