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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林加荣与付宝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加荣,付宝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林加荣。被执行人:付宝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加荣与被执行人付宝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付宝礼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宝礼应偿还林加荣借款本金112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付宝礼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付宝礼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加荣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