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联友、刘桂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联友,刘桂娥,王春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徐联友,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执行人刘桂娥,女,汉族,1955年10月23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春保,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联友与被执行人刘桂娥、王春保机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3045号,执行标的额为108289.41元。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4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所立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566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2014)胶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2014)胶民初字第4121号民事判决书两案并案执行。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刘桂娥将两案案款452739.79元交至本院,2017年7月14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本院发放案款182739.79元,通过高玉萍私下转账160000元,私下给现金110000元)剩余案款122965.22元及滞纳金、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全部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法直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