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献超与被执行人吴仁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献超,吴仁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朱献超,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仁启,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献超与吴仁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献超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5民初1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