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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献超与被执行人吴仁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献超,吴仁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朱献超,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仁启,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朱献超与吴仁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献超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5民初1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俊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