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屠凡涛与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凡涛,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905号之一原告:屠凡涛,男,汉族,1944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116号。负责人:侯永,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舒颖,该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长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在水一方南200米路西。负责人:吕震雷,该管理站站长。被告: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在水一方南200米路西。负责人:张兆启,该学会会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凡涛与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屠凡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屠凡涛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土木建筑学会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