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请执行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性,汉族,1974年03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东二环。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40年12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性,汉族,1944年02月04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丙,男性,汉族,1998年10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执行人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西安佳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已将3058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翟某某等四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48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23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