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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庆星、管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星,管淑琴,吴立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曾庆星,男,1966年7月13日,汉族,公务员,住尤溪县。被执行人:管淑琴,女,1971年3月17日,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立朱,男,1968年1月17日,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庆星与被执行人管淑琴、吴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庆星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6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威(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