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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罗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罗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罗洪伟,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XX与罗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