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XX与罗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罗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7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罗洪伟,男,汉族,196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XX与罗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