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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晓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英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4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晓英,女,1985年9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琛,广东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晓英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晓英及其辩护人徐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从2015年8月份开始,陈龙(已判刑)伙同车仕龙(另案处理)先后租下四川省乐山市新天名城后面商铺、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棕榈湾3单元2102房伪造特种行业操作证,还先后雇请了被告人郭晓英和游某、潘某1、宿某、余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协助伪造特种行业操作证。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过程中,上述人员分工协作,将伪造好的证件卖给徐某(已判刑)等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技高职业培训中心再以更高的价钱转卖给曾某、宋某等人。案发后,侦查机关从陈某处扣押证件530个、游某处扣押证件566个、徐某等人处扣押证件173个。经过鉴定,上述被扣押证件均为假证。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郭晓英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郭晓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郭晓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徐某、王某1、游某、潘某1、余某、宿某、胡某、张某、郑某、蒋某、吴某、黄某1、王某2、黄某2、罗某、曾某、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手机检验报告、电脑检验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特种作业操作证、收据,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处等机构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证明、函、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账号交易流水,转账账单、手机短信,房屋租赁合同,微信截图,特种作业操作证办证程序,说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英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郭晓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晓英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晓英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辩护人徐琛所提对被告人郭晓英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均予采纳。但辩护人徐琛所提对被告人郭晓英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晓英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审判员  曾巧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文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