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立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立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121号罪犯卢立洋,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蕉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立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卢立洋退出赃款人民币28052元,返还被害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立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2451分、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卢立洋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卢立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卢立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卢立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立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