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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航与宋汉强、毕付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航,宋汉强,毕付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民初4030号原告:赵航,男,生于2000年10月6日,汉族,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赵同全,男,生于1975年11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赵航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峰,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汉强,男,生于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新野县。被告:毕付先,男,生于1967年6月21日,汉族,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毕付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冰,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书全,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赵航与被告宋汉强、毕付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7月2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峰、被告宋汉强、���告毕付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书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航诉称,2017年2月16日8时30分,宋汉强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载赵航等乘客沿二广高速自襄阳往南阳方向行驶至1403KM+400M附近时,与前方吕要文驾驶的豫R×××××轻型普通货车(正在移动施工作业的绿化养护车辆)追尾碰撞,造成宋汉强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赵航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汉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遵守安全法规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航住院治疗,支出大量医疗费,并构成伤残?吕要文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原告损失有医疗费38237.3元?后期医疗费8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23393.48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600元,共84080.78元,扣除已支付的11000元,请求73080.78元,保险公司在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汉强辩称,事故属实,对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有异议,吕要文驾驶的豫R×××××在高速超车道上停车施工,未放置警示标志、未开启警示灯,应负一定责任,该车的交强险应在限额内承担;本人驾驶的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座位险,每座1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人已赔偿赵航11000元。本人系借用毕付先的车辆到郑州办事,车上拉6个人,为网上约车,油钱均摊。被告毕付先辩称,宋汉强系借用本人车辆,发生事故,车辆无安全隐患,驾驶人有驾驶证,本人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吕要文的车辆后方未放警示���志、未开警示灯,具有过错,应承担同等或次要责任,吕要文车辆的交强险应在限额内承担;本人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座位险,每座1万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吕要文无过错,交警划分的责任正确,被告无证据证明吕要文有过错,本公司只能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医疗费1000元,伤残11000元,财产100元,诉讼费、鉴定费本公司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8时30分,宋汉强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载赵航等乘客沿二广高速自襄阳往南阳方向行驶至1403KM+400M附近时,与前方吕要文驾驶的豫R×××××轻型普通货车(正在移动施工作业的绿化养护车辆)追尾碰撞,造成宋汉强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赵航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汉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且未遵守安全法规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航先被送往南阳市中医院,诊断为下颌骨骨折?下颌关节骨折?右下5678牙齿损毁,进行了下颌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33017.8元?后在口腔医院门诊治疗,进行了牙齿暂时修复,支出医疗费5219.5元?医疗费合计38237.3元。2017年5月20日,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赵航鉴定为10级伤残,护理期鉴定为30天,对后期医疗费鉴定为8000元,营养期鉴定为60天,赵航支出鉴定费1600元。赵航为农村居民?诉讼中,赵航提供交通费票据600元。吕要文驾驶的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宋汉强驾驶的车辆归毕付先所有,该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座位险,每座1万元。宋汉强系网约车载赵航等6人到郑州,约定赵航到达目的地后支付100元。事故发生后,宋汉强支付赵航1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鉴定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宋汉强驾驶车辆经网络预约载赵航等人出行到郑州,约定赵航支付100元,则宋汉强对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在驾驶过程中追尾撞击吕要文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汉强驾驶的车辆上的乘坐人赵航受伤,宋汉强对赵航既构成客运合同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二者属竞合关系,原告按侵权起诉,本院予以支持,故宋汉强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就宋汉强、毕付先称“吕要文因未放置警示标志和开启警示灯具有过错”的问题,本院调查交警,交警称当时吕要文的车辆上有警示灯,处于开启状态,且是在移动过程中,宋汉强系追尾撞击,未及时发现并降低车速,导致事故发生,故认定宋汉强负全部责任。本院认为,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关于毕付先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宋汉强、毕付先一致陈述系宋汉强借用毕付先车辆,但宋汉强系以网约车的名义召集乘客,并收取费用,并以毕付先的车辆作为运输工具,作为乘客,有理由相信车主和司机是一个利益整体,不管宋汉强和毕付先内部关系如何,对外不能免责。鉴于宋汉强自觉接受以借用者名义独自承担责任,本院予以准许,但毕付先应承担连带责任。毕付先的车辆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座位险,属独立的合同关系,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由于对方吕要文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条款规定,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由于吕要文无责,其车辆的交强险应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应由宋汉强、毕付先继续承担。赵航的损失有下列项目:(1)医疗费,共发生38237.3元,予以认定,后期医疗费经鉴定为8000元,予以认定,医疗费合计46237.3元;(2)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60天,按每天20元计算,费用为12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21天,原告请求按每天50元计算,予以支持,费用为1050元;(4)护理费,经鉴定,护理期为30天,根据居民服务业日平均收入92.76元计算,费用为2782.8元;(5)残疾赔偿金,原告为10级伤残,被告毕付先、宋汉强提出重新鉴定,经审查,该鉴定鉴定时机合理,检查客观,对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系数为0.1,原告请求按农村标准计算,根据河南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计算,费用为11696.74*20*0.1=23393.48元;(6)交通费,酌情支持300元;(7)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79963.58元,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8487.3元,其余费用31476.28元,首先应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12000元,剩余部分67963.58元,应由宋汉强、毕付先连带承担,已支付11000元,应再支付56963.5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赵航保险金12000元;二、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宋汉强、毕付先连带支付原告赵航赔偿金56963.58元;三、驳回原告赵航请求的过高部分。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813元(已收取850元,退回37元),鉴定费1600元,共2413元,由原告赵航承担201元,被告宋汉强、毕付先连带承担2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就不服数额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应自动在7日内向本院以现金形式交纳,逾期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