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3
案件名称
何文双与蒋俊峰、吴燕香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双,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097号原告:何文双,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盛,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由荔城区黄石镇水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代理诉讼。被告:蒋俊峰,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吴燕香,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蒋金尾,男,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何文双与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文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盛、被告蒋金尾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春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文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恢复何文双房屋原状。事实和理由:2016年5-6月间,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声称已购买林永忠东井北街18号房,多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对何文双合法居住近20年之久的东井北街22号第六层房屋大打出手,全部摧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黄石派出所多次介入处理,认为财产纠纷案,应先行司法程序,未经司法程序摧毁房屋要恢复原状,照价赔偿损失。何文双依据分房协议约定,已合法使用东井北街22号第六层近20年。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篡改房产档案记录后,对何文双房屋摧毁破坏,是目无法纪的侵权行为。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辩称:1、2016年5-6月期间,蒋俊峰、吴燕香都在广东做生意,讼争房的铁板顶棚是蒋金尾拆卸的,与蒋俊峰、吴燕香无关。2、何文双所称的“蒋俊峰、吴燕香、蒋金尾对东井北街22号第六层房屋大打出手,全部摧毁”不属实。2016年1月14日,蒋俊峰、吴燕香向案外人林永忠购买了荔城区黄石镇东井北街18号的房屋,该房屋的第六层因林永忠闲置一直由何文双占用,蒋金尾出面要求何文双腾房,何文双提出将房屋的第六层暂时交换使用,即18号房屋的第六层由何文双使用,22号房屋的第六层交由蒋金尾使用,蒋金尾起初同意,因为22号房屋第六层上方有铁板,是违章建筑,且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便将该铁板顶棚拆除,全部铁板都存放在22号房屋的第六层。后来因为何文双拒绝将存放在第六层公共部分的祖先牌位移走,影响到蒋金尾的使用,蒋俊峰、吴燕香不同意暂时调换的方案,即向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文双将18号房屋的第六层腾空交还。3、蒋金尾愿意在何文双腾空交还其18号第六层的前提下,将22号房屋的铁板顶棚恢复原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下旬,蒋金尾将何文双位于荔城区上的铁板顶棚拆除,并将铁板顶棚上长约一米、高约一个平放的砖头砌成的围墙拆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何文双提供的照片一组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蒋金尾未经何文双许可,将何文双位于荔城区上的铁板顶棚拆除,并将铁板顶棚上长约一米、高约一个平放的砖头砌成的围墙拆除。讼争房屋的使用权属是有争议的,蒋金尾正确的处理方式应当是寻求公力救济,而不是自行处置,这样的方式不应提倡,蒋金尾应当承担采取不当措施产生的后果,应当将拆除的铁皮顶棚及砖头围墙予以恢复。何文双诉称蒋俊峰、吴燕香是共同侵权人,应当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因2016年4月下旬,蒋俊峰、吴燕香都在广东做生意,何文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蒋俊峰、吴燕香参与拆除讼争房屋上的铁皮顶棚及砖头围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何文双的该项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公民应当采取合法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式不当,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蒋金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何文双位于荔城区上的铁板顶棚及长约一米、高约一个平放的砖头砌成的围墙恢复原状;二、驳回何文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蒋金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