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兴华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蔡建章,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03行初46号原告吕兴华,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职工,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吕兴义,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青岛监狱退休科员,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巫峡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希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婷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斯斯,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蔡建章,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代理人付华,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市南区嘉祥路*号。法人代表人丁文龙,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新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守武,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兴华诉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蔡建章、第三人青岛市第五人民医院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291号乙505户,原系直管公房,登记在第三人蔡建章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房改售字第ZH124281号。2013年6月19日,第三人蔡建章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门牌变更证明、遗失登报声明等材料向被告申请补发房产证,被告经审核后为其核发了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书》,该补发登记并未改变原登记内容亦未创设新的权利情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不服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蔡建章补发房地产权证书,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兴华的起诉。退还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海滢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