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明国秀、葛昂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国秀,葛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明国秀,女,193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葛昂,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明国秀与葛昂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昂已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