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金山与梁晶晶、胡华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山,王海明,胡华,梁晶晶,王增祿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13号原告:李金山,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海明,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胡华,男,1995年0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梁晶晶,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小水滴幼儿园教师,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王增祿,男,59岁,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李金山诉被告王海明、王增祿、胡华、梁晶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金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金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