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年廷明、李巧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年廷明,李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80号申请执行��: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55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96989-9。法定代表人:IVYWONG(王雁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艳蓉,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年廷明,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巧丽,女,1980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年廷明、李巧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不汇报财产。2017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6月6日被执行人年廷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X的奥迪牌和车牌号为X的红旗牌汽车两辆的车籍,期限为二年。2017年7月3日,本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时间为两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