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传钢与夏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钢,夏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220号原告:陈传钢,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徽,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钢诉被告夏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钢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传钢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