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26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传钢与夏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钢,夏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220号原告:陈传钢,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徽,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钢诉被告夏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传钢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陈传钢负担。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