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沈立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沈立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544号原告:王金海,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铁军,乌海市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娜,乌海市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立华,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星海山水名居26号楼7号营业房。负责人:韩卫。原告王金海诉被告沈立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金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立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平罗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原告王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