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战娟与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娟,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536号原告战娟,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德州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树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战娟诉被告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战娟诉称,原告于2014年在开发商售楼处购买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祥顺幸福小区商品房,于2014年2月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表明开发商于2015年12月31日交房。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必须由行政机关颁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但被告在2015年12月31日并未取得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办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于2016年1月1日下发交房通知,属于违规交房。对于被告的交房行为,原告不予承认,被告于2016年12月26日才通过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即按国家规定被告真正的交房日期应该是2016年12月26日,比合同中规定的2015年12月31日的交房日期延期了360天,应该按合同规定以每日房款额的万分之零点六来计算违约金,共计8224元赔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8224元;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战娟对被告祥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驳回起诉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振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