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侯献忠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献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546号罪犯侯献忠,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侯献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刑执字第11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岩刑执字第10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以(2010)洪刑执字第1449号、(2012)洪刑执字第6495号、(2014)洪刑执字第702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献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原审民事赔偿款未履行。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侯献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原审民事赔偿款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献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