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执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琪申请执行邱萍、陶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琪,邱萍,陶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9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琪,女,生于1969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邱萍,女,生于1964年2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被执行人陶洋,男,生于1962年12月3日,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股票、车辆信息进网上查询,对房产进行了现场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无财产。2017年5月5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行人每月直接向申请人支付5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经受偿金额为3500元,未受偿金额为本金46500元(未含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金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查封财产到期,申请执行人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鞠 萍 关注公众号“”